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0〕237号
达州市仁友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
法定代表人:王仁友
身份证号码:513021************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0年12月4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州市仁友石业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厂外堆沙处未进行覆盖。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0年12月8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020年12月11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达州市仁友石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密闭煤炭、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达市环法立〔2020〕237号)。
2020年12月22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堆沙处已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王**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意见表、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0〕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厂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燕春潭 电 话:13568350098
地 址:通川区张家湾路125号 邮 编:63500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