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0〕234号
达州市通川区供销惠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 511002************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0年12月3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通川区复兴镇环城好一新批发市场四川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现场检查,发现你服务中心已建成并进入调试设备阶段但未办理环评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12月9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达州市通川区供销惠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产品销售合同;四川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技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1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针对你公司提出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119列的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加油业务需填写报告表,但我公司远离城市建成区且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因此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申辩理由;2021年2月20日,我局向区规编中心去函,核实你公司位于通川区复兴镇环城好一新批发市场加油装置是否位于城市建成区;2021年3月5日,区规编中心复函,你公司位于复兴环城好一新批发市场内的用地范围属于城市建成区;故我局决定不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51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
户 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燕春潭 电 话:13568350098
地 址:通川区张家湾路125号 邮 编:63500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