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1〕223号
达州阳平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6********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
身份证号码:500109************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8月2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你医院“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调查询问笔录;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223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医院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f f f f f f f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
户 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电 话:0818-2389905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