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1〕9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近期,有多起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认真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源头控制隐患。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依法查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打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今年3月,我厅向各市(州)环保局发了《关于进一步核实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情况的函》(川环办函〔2011〕31号),请各市(州)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乡、镇的环境整治力度,并进一步加强保护区内的环境执法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抓紧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布水质监测信息。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工作,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针对薄弱环节,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
五、加强部门协调,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的共同参与,是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的基本条件。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管理权限,齐心协力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安全保障工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公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状况,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等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共同参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加强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环境保护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