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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属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愿同步申请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二、实施内容
(一)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同步受理审查,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网办理、一并审查、一次办结”,提高办事效率。
(二)减免前期申请材料。在排污许可申领时,可免予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材料,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时补充提交即可,保障建设项目早开工、早投运、早达效。
(三)强化数据共享共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相关数据可共享共用,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共享共用。
三、审批流程
(一)一套材料。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平台填报环评资料时,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一套材料同步提交,同时报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手续。
(二)一网办理。建设单位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门一并受理,同步开展形式审查,依法作出受理、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决定,并按规定说明理由。
(三)一并审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同步开展两个行政审许可事项的审查,对于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一并修改完善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四)一次办结。生态环境部门在承诺审批时限内,接续完成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出具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两证审批合一”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排污单位环评事中事后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落实后续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属于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依法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投产排污前,需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属于两证审批合一项目,尚未投产排污”;投产排污后,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填报。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派出局应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两项制度衔接措施有效落实。
(四)及时总结提升。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批台账,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指导和协调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问题和做法。
附件:
办事指南.docx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川公网安备 51170302000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