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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2017-02-21 00:00:00 来源: 作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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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变更以及调整权力事项、流程图等信息的;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被破坏的;

(六)   泄露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相关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七)   对未按第二十一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八)   没有及时处理报警信息的;

(九)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中所提到的违规行为,未被市行权平台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由局监察室对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录入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被市行权平台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按照《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相关责任人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中违规违纪问题的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行权平台运行系统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

第二十九条 行权平台事项的变更及调整、工作流程图变动等,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对行权平台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局监察室、法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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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行为,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权力依法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包括:我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审批平台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科室、直属单位是指有行政权力事项在行政权力平台运行的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经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审查确认的所有环保行政权力事项均应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上办理和运行。即:从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在行权平台系统中完成,按照授权权限、依法固化的程序、承诺时限等进行办理,在网上真实地反映各岗位各环节履职尽责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建立公开透明、全程监督、便民高效的机制,实现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的运行目标。

第六条 行权平台网上运行情况纳入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兑现奖惩。

第二章 职责和流程

第七条 成立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权平台建设和运行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成员单位包括局各科室、直属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宣科。

(一)法宣科职责:负责行权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承担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和公布,汇总和审核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建立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协调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电子监察点、风险防控点等基础数据的录入,搭建行权运行信息平台;根据行政权力运行事项变更情况,及时向市行权平台管理单位申报变更信息;指导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开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

(二)驻局监察室职责:负责全局行权平台运行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数据监督;设置行政权力事项的电子监察点、风险防控点,通过行权检查平台对纳入行权平台的事项信息公开情况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建立行权平台检查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情况;建立行权平台工作巡查台账,定时或不定时开展巡查,每月底收集汇总行权平台当月运行情况,报驻局纪检组,并分别向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相关情况;受理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投诉,及时督查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将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纳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并逗硬考核。

(三)各科室、直属单位职责:负责行权平台相关事项录入,按照流程和时限要求在平台上规范公开运行,做到线上线下同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行权事项、办理流程图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同法宣科完成调整完善;对行权平台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行权平台实行统一授权,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行权平台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权平台事项录入和运行工作。

第九条 行权平台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别设立登录账号和权限。

第十条 行权平台权限配置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经办人员权限(具体经办人的权限按照工作要求分别设置):受理、登记、初审、办结和取件送达,录入相关数据,报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复核。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权限: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权限:审核,重大事项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主要领导权限:重大事项的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当描述法定依据和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行权平台数据录入流程
   
(一)经办人员负责行权平台运行事项的受理、登记、初审,录入完毕后按流程推送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复核。填写数据时应当仔细、慎重,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所有栏目内容无遗漏。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登录账号,复核经办人员的相关资料后录入数据,并推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接到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推送信息后,登录账号进行审核,录入审核数据,将重大事项推送主要领导审批。
   
(四)主要领导登录账号,进行重大事项审批。
   
(五)审批结束后,由运行科室、直属单位经办人员办结,负责将审批结果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受理、登记、初审、复核、审核、审批环节应严格按照电子监察点所规定的工作事项办理,同步将各环节数据录入行权平台。

第三章 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接入行权平台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禁止处理涉密文件和信息。

第十五条  行权平台授权人员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不得越权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本机IP地址等配置和软件。

第十六条  行权平台授权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十七条  行权平台授权人员要做好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计算机系统的病毒查杀等安全检测,防止各类病毒、木马的传播与破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内容

(一)监督检查纳入行权平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录入和运行过程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行权事项监察平台电子监察点、风险防控点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行权事项效能情况,督查督办报警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方式

(一)数据监督。运用行权平台监察系统和现代网络技术对纳入行权平台的职权事项信息公开情况、录入事项数据和运行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法决定公开、执行裁量权标准、遵守执法程序、适时录入事项数据量和运行正常与否等情况,依法、依规、依纪处理预警报警等异常情况。

(二)巡查通报。利用行权平台监察系统及其他手段对本部门行权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发现预警报警事项及时督促整改,每月底对行权平台当月录入数据量和运行情况收集汇总,适时进行通报。

(三)纠正处理。通过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电话、网络等,受理行政相对人有关投诉,及时督查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制度
   
(一)周督查制度

1. 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行政权力在行权平台运行事项的情况,实行周督查制度;

2. 督查内容包括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行权平台运行情况、预警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3. 行权平台督查工作由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并对行权平台运行预警信息进行督查督办;

4. 局监察室每周对科室和直属单位行政权力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网络在线排查,发现报警信息,发出督办通知,对报警信息逐一查找原因,督促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及时处理。

(二)月通报制度

1. 各科室、直属单位行政权力在行权平台运行的事项,实行按月报告;

2. 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月度报告负责;

3. 各科室、直属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科室(单位)行权平台运行总数、办结件数、正在办理件数和存在问题及建议初步汇总,填写《市环保局行政权力平台运行情况统计表》,报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局监察室、法宣科;

4. 法宣科将各科室、直属单位报送的《市环保局行政权力平台运行情况统计表》汇总后,呈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行权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零办件书面说明制度

1. 各科室、直属单位行政权力在行权平台运行的事项,实行月度零办件书面说明制度;

2. 每月办件为零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下月5日前对零办件作出书面说明,报各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局监察室、法宣科;

3. 一个月内本局行权平台运行件数为零,由法宣科汇总原因并向市行政平台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将局机关、直属单位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纳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逗硬奖惩,并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情况,严禁私自篡改、删除、外泄、传播有关数据和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在行权平台运行权力事项的当事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党组会审定和处理:

(一)   权力事项应在网上运行,而未在网上运行的;

(二)   未按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在网上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被上级通报、催办、扣分的;

(三)   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登录账号、密码,影响工作或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受或丢失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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