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2017-02-21 00:00:00 来源: 作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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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社会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我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政策、建设项目和改革措施。

第三条 开展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坚持事前评估、防患未然谁主管、谁负责兼顾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风险评估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政绩观、稳定观,坚持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化解制度,预测、提示、规避和化解稳定风险,防止和克服因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的偏差而引发的不稳定隐患,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的转变。

第五条 建立由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的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环保领域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

在市环保局重大决策作出,重大工程上马,重大改革实施,重点行业及敏感地区主要环境指标重大变化情况发布,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重大执法活动开展之前,应召开联席会对该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稳定动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环评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时,须有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意见。市环保局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并在批复时向环评申请单位说明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主要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六个方面: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和制定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科学性。主要测评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共、公开、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主要测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测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妥善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安全性。主要测评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有相应的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
   
)连续性。主要测评近期和较长一个时期内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可能出现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工作方案由各事项负责人提出,对拟定出台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所评估的对象(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相关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召开风险评估会、听证会。
   
第八条 对重大事项确定(重大决策作出、重大政策出台、重大工程开工、重大改革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
   
第九条 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包括:

)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

)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条 编制重大事项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内容包括:

)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

)预测评估情况;

)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 预测评估报告形成后,经局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维稳办。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职尽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促进源头防范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社会政治和谐稳定。如未经评估或经评估制定预案后仍擅自做主,造成重大纠纷、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风险评估机制日益健全和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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