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4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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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函〔2015〕518号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达州联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车辆检测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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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联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达州联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关于环保竣工验收的申请》(达联信〔2015〕7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局于2014年4月10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机动车车辆检测中心项目位于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长田村5组,我局于2014年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达市环函〔2015〕510号),批准建设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线4条、机动车辆尾气检测线4条、气瓶检测线1条及停车场、综合大楼等配套设施。
二、你公司4条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线、4条机动车辆尾气检测线及停车场、综合大楼等配套设施已按环评批复建成;气瓶检测线正在建设中,未建成。
三、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和尾气检测线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满足“三同时”要求。
四、达州市达川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达环监字〔2015〕第33号)表明,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和尾气检测线试运行期间的三废排放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五、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和尾气检测线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我局同意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和尾气检测线正式投入生产。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0日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