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交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S204渠县荆山至曹家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达州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评价内容遗漏、噪声监测结果代表性不强,交通量依据有误等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抄送: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四川恒瑞盛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