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我市《办法》中有奖举报范围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设定,对奖励金额及奖金发放流程进一步明确。
二、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热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三)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
(四)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五)综治网格、环境监管网格;
(六)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三、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举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举报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四)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五)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六)举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七)举报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