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0〕240号
达州市齐和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513001************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0年12月15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齐和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制胶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旋切机正在作业,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0年12月15日11:07—11:38,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厂长朱兆川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12月17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达州市齐和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建材企业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达市环法立〔2020〕240号)。
2020年12月30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后督查,该公司制胶车间正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旋切机采取了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人朱**调查询问笔录、朱**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1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0〕2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听证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处以罚款62700 元(大写:陆万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处以罚款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82700元(大写:捌万贰仟柒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桂 骁 联系电话: 0818-2389905
地 址: 达川区仙鹤路529号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