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1〕255号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35********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号码:513021************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滤渣堆放在原料棚后,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9月15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你公司“涉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罗*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罗*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中蓉达〔2021〕第WT750号);《监测报告》(通环监字〔2021〕第111号);固废处置台账;建筑资质证书;关于仁臣建材商砼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关于年产18万m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土地出租合同;危险废物台账;仁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年产18万m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100.00元(大写贰万零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
户 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电话:0818-2389905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