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11日,我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铁北101-H3井钻井工程及地面集输工程和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作出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11日(五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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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铁北101-H3井钻井工程及地面集输工程 |
达市环验【2015】1号 |
2015-12-8 |
2 |
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 |
达市环验【2015】2号 |
2015-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