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宣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汉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方案》根据《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繁荣美丽新宣汉。
《方案》不仅明确了县委县政府,54个乡镇党委政府,35个党政职能部门,中央、省2家驻宣单位,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分工,而且明确规定了35个党政职能部门对本行业所属单位(企业)履行主管部门环保管理职责。
根据《方案》,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保工作。负责拟定环保规划,统一监管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核辐射、环境监测等工作,组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双随机”执法等制度,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环保科学技术研究、环保宣传教育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目标考核。同时,《方案》还明确规定,相关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组织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环保等部门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和追责。
《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宣汉县进一步明晰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健全“党政主抓、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环保监管”的环保责任体系,进一步形成多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保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