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2日,大竹县环保局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依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大竹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环保局对该沥青公司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使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被申请执行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裁定。
法院发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后,执行人员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联系,要求该公司立即履行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始终拒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