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法院对环保违法行为 “零容忍”
2017-08-29 00:00:00 来源: 作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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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大竹县人民法院对一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司法拘留决定,为全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驾护航。

201689,大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大竹县某沥青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部分设施。因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大竹县环保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今年522日,大竹县环保局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依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大竹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环保局对该沥青公司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使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被申请执行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裁定。

法院发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后,执行人员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联系,要求该公司立即履行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始终拒不履行义务。824,该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将其收押。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竹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工作职能,将生态文明理念与法院审判工作相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建设美丽大竹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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