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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2015年移动通信基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6-11-07 00:00:00 来源: 作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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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核审〔2016〕7号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2015年移动通信基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2015年移动通信基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址分别位于通川区、达川区、大竹县、万源市、宣汉县、开江县、渠县境内。项目总投资约283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7万元。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达州市境内的基站物理站址共有2928座(其中含通川区350座、达川区536座、开江县232座、大竹县477座、渠县403座、宣汉县485座和万源市445座),包含TD-SCDMA、GSM、LTE、CDMA基站(基站名称、地址详见附件),建立覆盖达州市境内的2G、3G、4G通信网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电磁辐射和噪声能满足环评相关标准要求,声环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地点以及采取的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中所提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已建成项目的运行中,要严格按报告表中内容规定的发射功率、天线类型与增益以及天线的方向进行信号的传输接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杜绝因擅自改变而产生的区域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标。该项目若存在建设内容、地点、产污情况与报告表不符,必须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环保措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所有基站天线与周围公众或其他保护目标的相对位置均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电磁辐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同时要将报告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报当地规划部门,以便在基站周围新建其它项目时,合理规划,确保基站周围新建建筑不进入电磁辐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

(三)报告表中编号为1837的“达州通川区炮兵旅”基站由于基站位置及周围环境变化,所处位置低于周围建筑,同时由于群众反复投诉,我局已于2013年8月责令该处除移动公司所属基站外的其他基站停止运行。因此,该站址除保留原省环保厅已批准建设的移动公司所属基站外,不得新建基站。

   报告表中编号为2470的宣汉县“丽都花园”基站建设群众反应十分强烈,同时根据成都中辐环境监测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该地址的辐射环境无法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因此,该处已建基站必须全部拆除,同时不得新建基站。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运行期间,应定期对防护距离开展巡检,确保电磁辐射安全防护距离持续、有效控制,同时应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公众的反映,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积极主动将通信基站建设环保知识和项目的环评结论告知工程区域公众,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避免因公众参与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三、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你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五、我局委托通川区环境保护局、达川区环境保护局、开江县环境保护局、宣汉县环境保护局、大竹县环保局、万源市环保局、渠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请建设单位收到批复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通川区环境保护局、达川区环境保护局、开江县环境保护局、宣汉县环境保护局、大竹县环保局、万源市环保局、渠县环保局备案。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5日

 

抄送:通川区环境保护局、达川区环境保护局、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宣汉县环境保护局、万源市环保局、大竹县环保局、渠县环保局、

核工业二七O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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