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辐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环保局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辐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凡今后新办、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增放射源、射线装置等带有验收性质的场所监测工作暂由达州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承担;其余如环评现状监测、许可证年审监测等工作由核技术利用单位委托已在达州登记备案的有资质社会化机构承担(名录可在达州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或“达州市核安全”QQ群查询)。
二、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制。因此,凡以后需要填写登记表的项目,请项目业主直接登录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填报,填报完成后直接从网页上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号页面,此页即可作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凭证,环保部门不再审批登记表。但项目业主仍需提供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报告,以保障辐射安全。
三、由于目前《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已全面正常使用,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均需在系统中上传上年度本单位的年度评估报告,因此达州市环保局不再接收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纸质年度评估报告,此类单位的纸质文件直接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使用放射源及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仍需每年向达州市环保局提交纸质文件。
同时,为避免重复工作,今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资料中只需附最近一年的年度评估报告(含场所监测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不再将5年的此类文件作为附件。
四、电磁辐射设备使用单位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达州市环保局提交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
五、各地应加强对报废、退役射线装置的管理,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在射线装置退役或报废时须对射线装置进行去功能化处置,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环保部门备案,否则,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须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辐射监管机构及人员变化情况、本辖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年审情况及辐射投诉的处理情况。
七、今年达州市环保局将加大辐射监管工作的执法和督察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7日
抄送:达州市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