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生态功能保护区
评审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环发〔2009〕2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省、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和评审,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管理工作,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四川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试 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四川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试行)
3、四川省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4、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格式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
主题词:环保 生态功能保护区 评审 办法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生态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7日印发
附件1:
四川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和评审,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管理工作,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级和市(州)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
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区域及跨市(州)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对维护各市(州)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区域及跨县(市、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市(州)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第四条 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的确定,应满足维持和发挥主导生态功能作用,同时兼顾生态系统结构、功能、过程的完整性以及辅助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并便于行政管理。
第五条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请示;
(二)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三)拟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划(附拟建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第七条 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按照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执行,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应与省和当地有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九条 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的市(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申请后,经初审合格,组织省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请后,经初审合格,组织市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建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其评审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占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50%—60%。
第十一条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拟建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拟建的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参照制定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地名+级别+“生态功能保护区”。
第十四条 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撤销及其级别、范围、内部分区、规划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评审委员会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试 行)
为了确保申请新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质量,保证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环保部《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四川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三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会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处。
二、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四川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市(州)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协调申报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异议;
4、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省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5、建立和管理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三、评审及复评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每个拟建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由1-2名评审委员担任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
(三)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含书面评审意见)一次表决。
(四)申报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下一次复评。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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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
四、报批程序
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评审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四川省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附件3:
四川省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谢 天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陈国阶 中国科学院成都山地所 研究员
李岳东 四川省环保局自然生态处 处 长
叶 宏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院 长
委员:
陈 勇 四川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教 授
邓 玲 四川大学区域经济学 教 授
盛 毅 省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所 所 长
付永胜 西南交大环境工程学院 院 长
宗 浩 四川师范大学 教 授
潘开文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 研究员
杨一川 四川省自然资源研究院 研究员
方自力 四川省环科院生态所 副院长、高工
王庆安 四川省环科院生态所 高 工
慕长龙 四川省林科院 副院长
胡 恒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副局长
刘 瑛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三处 副处长
刘君信 四川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 副处长
熊北蓉 四川省林业厅野生植物保护处 处 长
梁 军 四川省水利厅建管处 处 长
刘汝成 四川省农业厅土肥处 调研员
郑贵林 四川省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处 长
徐志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处长、高工
办公室主任:
万 平 四川省环保局自然生态处 副处长
附件4:
编号
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生态功能保护区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省环境保护局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编号。
二、“地点”指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生态功能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所需的业务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信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五、“前期工作及规划简介”主要包括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简明介绍。
六、“生态环境状况及评价”主要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七、“社会经济状况分析及其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分布、密度、民族状况、主要生产方式;
2、生产布局、主要产业结构;
3、自然资源开发情况;
4、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限制因子;
5、当地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发挥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八、市州生态功能保护区批建情况,指批建时间及批建文号
九、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申报书须填报一式20份。
十一、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二、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