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发〔2015〕87号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达州市2015年上半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情况的
通 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5年达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达市环发〔2015〕28号)文件要求,现将全市2015年上半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全市共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1家。上半年,除去重复和停产的企业外,应开展自行监测企业为29家,实际开展自行监测企业为29家,发布监测结果为29家。根据省环保厅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下称“省发布平台”)统计,全市上半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完成率94.51%,发布率99.87%。
二、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未公开自行监测方案和年度报告。达州市南国印染有限公司、四川大竹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板选煤发电厂等企业未按要求在省发布平台公开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和2014年度报告,也未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二是部分企业监测方案不规范。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渡市选煤发电厂、达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开江县红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万源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中国石化达州天然气净化有限公司等企业未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存在监测点位和指标不完整,缺少点位示意图、企业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关监测内容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三是部分企业监测数据公开质量较差。四川大竹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未发布第一、二季度噪声监测数据;达州市南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公开2015年3-6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公布率较低;达州市金源电化有限公司前两季度仅分别发布一次自行监测数据,发布频次严重不足。达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竹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停产期间未上传停产证明文件,影响企业和全市公布率的核算。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务必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川环发〔2014〕128号)等文件要求,加大指导工作力度,将相关情况通报辖区企业,认真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一是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校核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内容。督促企业在发布平台中准确完整录入基本信息,上传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和2014年度监测报告。对于2015年新增国控企业,应在年度监测报告处上传情况说明。水泥、火电、钢铁等行业企业,在发布平台中要及时更新执行标准限值。未按要求备案的企业,应于8月15前将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和2014年度监测报告(纸质件)送我局总量与监测科备案。
二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除经省环保厅确认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企业外,其他国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达州市金源电化有限公司采用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三是及时发布自行监测数据。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达竹煤电集团石板选煤发电厂、四川大竹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应在发布平台更新排污许可证。
附件:1.各县(市、区)2015年上半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统计结果
2.全市2015年上半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
信息公开情况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8日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