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2016-11-25 00: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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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函〔2016481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规范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

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是实施水环境分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依据。为依法科学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严格规范相关划分工作,现将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系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科学统筹水资源利用,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利益,并与相关规划有机衔接,优先保护好饮用水源。

(二)合理、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划分不能满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无法保障水环境安全、达不到水环境管理要求,确需优化调整的,各地应在统筹优化区域、流域层面供、排水格局的基础上,进行全域范围的统筹优化调整。

(三)科学、公开。划分方案的确定必须要科学论证,分析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证划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开、工作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0月修订)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二)技术规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三、工作流程

(一)提出方案。拟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政府在研究分析相关规划,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水质、水资源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划分技术报告,提出划分方案。

(二)征求意见。划分方案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跨区域的,需征求相邻地方政府意见。

(三)专家论证。各地应委托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划分方案及技术报告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完善划分方案及技术报告,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将有关材料交被委托单位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各地应对划分方案作进一步论证和全面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

(四)组织上报。各地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划分方案、技术报告、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划分图、表等材料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

(五)实施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各地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环境管理要求,应依法加强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保护区管理制度,保障保护区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可参照此通知执行,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

 

附件:四川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划分工作流程图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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