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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法罚〔2025〕31号
天津好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
法定代表人:周XX
身份证号码:130XX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XX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14日,你单位负责运营的中铁十八局成达万高铁CDWZQ-14标段2号拌合站的生活污水未按照环评要求收集做农肥使用(不外排),而是通过场区雨水沟排放至站外无名小河。上述行为构成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调查笔录;
4.《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5.《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
6.天津好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中铁十八局成达万高铁CDWZQ-14标段2号拌合站的合同;
证据1—6证明你单位负责中铁十八局成达万高铁CDWZQ-14标段2号拌合站的生产运营(含生活污水治理),但产生的生活污水未按照环评要求收集做农肥使用(不外排),而是通过场区雨水沟排放至站外无名小河。
7.营业执照;
8.授权委托书;
9.身份证复印件;
10.身份证明书;
证据7—10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及被调查人身份。
11.《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函》(达市生环委办函〔2025〕71号);
证据11证明案件来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5〕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伍千元(小写:95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川公网安备 51170302000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