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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数量(比例)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1 | 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检查 | 检查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6—12月 | 现场、非现场 | 《达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涉及企业100%;其他企业按“双随机、一公开”确定的比例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2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 | 重点围绕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 | 6—12月 | 现场 | 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10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3 | 饮用水源地监督检查 | 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 | 6—12月 | 现场 | 根据管理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 |
| 4 | 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行政检查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监督检查 | 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 6—12月 | 现场 | 根据相关线索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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