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普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达州普光经开区物流产业园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委托达州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评估会,《报告书》未通过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达环评估书退〔2025〕3号),《报告书》主要存在液体货物装卸线建设内容描述不全、液体货物装卸线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遗漏等问题。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抄送: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州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四川众拓全过程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