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等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三是“禁业”的限制。
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予以“禁业”限制,对有关责任人员“禁业”十年;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
从列入立法规划到出台,历时5年。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不少人纷纷点赞土壤污染防治法,称其为“最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那它到底“强”在哪儿?
强在理念
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保护未动,理念先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理念上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强化源头预防,减少污染产生。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为此,土壤污染防治法创设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在农业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回收分别作出规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此外,在学校、医院等周边,禁止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强在责任机制
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对政府而言,该法在规定政府有关责任的同时,还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政府以及政府有关负责人、部门以及部门的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据统计,该法中仅涉及规定中政府有关责任的就有21条责任清单;明确点名提及的部门有11个;在部门当中,写到生态环境部部门责任的法律条文有53条。可见对政府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详实,压得很实。
对企业而言,比如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责任人,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律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该法详细规定了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有关流程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流程和要求来做。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如果出现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的情况,则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位”,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在费用上,明确规定土地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对农民而言,则有协助修复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强在严惩重罚
打出法律责任“组合拳”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罚则上严惩重罚,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是一套“组合拳”,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类型。
对于严重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民事责任的追究。
对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要赔钱的。在民事责任当中,该法还特意规定了连带责任。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的单位,还应当与委托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除了传统的最高200万的罚款、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还强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处罚。
一是拘留。
该法规定对违法向农用地排污,或者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