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市环保局研究决定,2013年在全市继续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按照环保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今年继续在以下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
(一)涉重金属企业
(二)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二、政策保障措施
1.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2.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3.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参考内容;
4.把企业是否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保评先创优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5.把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绿色信贷参考内容;
6.总部不在当地的排污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市(州)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已投保的企业应当由原保险公司继续续保 ,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由保险公司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三、工作要求
1.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要主动为保险公司和试点企业服好务,做好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当好保险公司和试点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2.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去年,中国平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先行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较好成绩。今年,要针对去年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修订保险条款,完善保险合同,确定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率,提高为参保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试点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清这一险种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保障作用,除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认真研究对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