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10-14 00:00: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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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达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扎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1]468号)和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我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9月21日,省环保厅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了通报,并提出要求。为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认真落实,以对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参与试点。

二、根据省环保厅的文件精神,企业除关停并转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认真研究对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总部不在当地的排污企业,应在当地参加保险。

三、各有关企业于10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我局将于近日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抄送: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公司、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普光净化厂、中

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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