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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2017-08-21 00:00:00 来源: 作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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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深化环保、公安和人民检察院合作,规范涉嫌环境违法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达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达市法组〔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移送调查处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移送依据

)依法应处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

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应处刑事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4、《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

5、《四川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移送情形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

5、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7、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规定的其它涉嫌环境犯罪情形。

三、移送程序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适用同级移送原则,即市级环保部门向市级公安机关移送,县级环保部门(含经开区环保分局)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移送。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县(市、区)环保局对环境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应立即指定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准备案件移送材料,并草拟案件移送书面报告。移送材料经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后,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情形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和进行必要的监测、鉴定、认定等工作,在确认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非法弃置危险废物等明显的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环保部门利用现有手段无法确定犯罪责任主体的,可将所有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侦查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受理。

1、对于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经补充证据后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2、对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并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相关要求进行调查、侦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退回移送案件并书面说明理由。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公安机关接到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于基本事实清楚,但因环保部门调查手段限制导致证据有待完善的,应当以能受理尽受理为原则,组织进一步调查、侦查,不宜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予受理。

)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被退回的移送案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或监察机关移送。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环保部门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移送材料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原件:

1、移送材料清单;

2、案件移送书;

3、案件调查报告;

4、涉案证据材料;

5、涉案物品清单;

6、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7、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公安机关收件后应在《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上签字盖章。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收件后应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上签字盖章。公安机关认为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在3日内补正。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可以自行调查,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五、相关要求

)建立环保、公安、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协同配合机制,明确具体的联系部门和人员,定期研究探讨案件移送中的突出问题。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行政拘留或司法移送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重点做好现场调查、证据保全等工作。公安机关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案件信息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提请,积极协助配合环保执法,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和恶意环境违法案件,控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提前介入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对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保部门,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书面答复。

)推进达州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根据《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达市法组〔20172号),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安排专人管理和录入案件信息,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和移送公安或检察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作出决定后的7日内全部、规范、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应按时限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及时录入信息。

    (加强对环保、公安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环保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公安机关不受理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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