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做好便民服务的通知》(川环函〔2016〕10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范围
凡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在用机动车及在我市区域内行驶的未进行排放检验的外地籍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新购置机动车、纯电动汽车),均须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实施时间
2017年 1月 16日起全面实施。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
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实施主体
机动车排放检验由我市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排放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也可进行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五、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后,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有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规定收取排放检验费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小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60元/辆.次;大(中)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80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20元/辆.次。
七、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到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需到原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经排放检验合格后方可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首次复检不再收取检测费;首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排放检验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
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或二类维修经营许可证。
八、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接受发改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并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接受环保部门、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法予以查处;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三)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九、本通告自实施时间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 达州市已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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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