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市各排污单位:
为规范全市排污单位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的运行管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充分保障公众生态环境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拆除、闲置、停运以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示(报告)的范围
(一)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闲置、停运、维修维护等情形。防治污染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等。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拆除、闲置、停运、维修维护等情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排污单位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请示(报告)时限。
1.一般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不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闲置、停运或者设施设备确需维修维护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请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特殊情况。
因故障或突发情况等紧急情况下停运防治污染设施(不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对设施设备实施维修维护,排污单位应当在停运后或者实施维修维护后1小时内按管理权限电话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应派出局,并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生产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减缓)污染物排放,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停运防治污染设施或者维修维护设施设备以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应于紧急情况发生后3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报书面请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应派出局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二)请示(报告)内容及形式。
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的请示(报告)要以报送单位正式公文报送,并载明如下内容:
1.拆除、闲置、停运、维修维护的设施的基本情况;
2.拆除、闲置、停运、维修维护的原因;
3.拆除、闲置、停运、维修维护的时间期限;
4.拆除、闲置、停运后或者维修维护期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减缓)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5.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6.主送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送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请示(报告)渠道。
市管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电话:0818—2160133)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的停运、维修维护,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接到请示(报告)后应根据职能职责分解至业务科室,同时告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市管企业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生态环境局相应派出机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的停运、维修维护,市生态环境局相应派出机构接到请示(报告)后应同时告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确需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污染物,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同时按上述规定进行请示(报告)。
(二)接到紧急停运、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后,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应立即派人核实处理。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在现场核实时应同步组织开展执法监测。
(三)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确需延期的,应于经批准的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期限届满前15日重新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需提前启用的,应提前5日书面报告。批准的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期限少于15日的,需延期或提前启用应提前1日报告。
(四)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应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报告的程序参照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拆除、闲置、停运及维修维护请示(报告)的程序。经报告,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科室、派出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要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排污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拆除、闲置、停运以及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请示(报告)工作。排污单位未经报批,擅自拆除、闲置、停运防治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设施或者维修维护设施设备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污染物排放不正常的,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以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依法对其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