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环境监察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升环境监察工作水平,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通知》(川环办发[2017]12号),达州市环保局2017年2月23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通知》(达市环发[2017]36号),对全市环保系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日常监督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自评与市环保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自评的基础上,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以日常监管、监察稽查及综合督查等相关情况为主要评分依据进行定量考评并报市环保局局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