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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和生态环境模范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0-09-22 14:43:03 来源: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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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局、机关各科室、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和生态环境模范企业的评选工作,大力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正能量,营造人人关心生态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达州市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和生态环境模范企业评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4

 

达州市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和生态

环境模范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和生态环境模范企业的评选工作,大力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正能量,营造“人人关心生态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和生态环境模范企业的评选工作。

本办法所称优秀生态环境社会工作者是指优秀生态环境网格员、优秀生态环境志愿者和优秀生态环境监督员。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模范企业是指模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评选活动办公室,设在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宣传科,负责组织、筹备、宣传、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派出局、下属单位要坚持标准从严、客观公正,推荐群众认可度高、生态环境贡献大、精神感召力强、社会信用度好的先进典型。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优秀生态环境网格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踏实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

(二)工作年限1年以上;

(三)网格内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本级网格内污染源及环境敏感点、生态环境信访隐患等底数清、情况明,业务能力过硬,业务水平突出,具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积极,勇于担当,不畏艰难,积极探索,业绩突出;

(五)积极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处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辖区内群众意见收集全面,信访投诉处理及时,工作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第七条优秀生态环境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

()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较深的理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为推动生态环境公益活动作出杰出贡献,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周围人群有带动性、导向和示范作用,具有生态环境事迹的先进性、典型性和可学性;

(四)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2年以上。

第八条优秀生态环境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了解;

(三)有社会公德心和民主监督意识,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反映生态环境真实情况,如实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为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指向

(四)协助生态环境人员对污染源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能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行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五)热心参与生态环境活动,主动宣传生态环境政策,对我市的生态环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在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促进绿色发展、优化社会管理、强化科普宣传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九条生态环境模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领导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注重社会责任,支持生态环境公益事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氛围浓厚;

(二)企业环保设施完备,排污口规范,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符合规定;

(四)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记录,无重复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或新闻媒体曝光,无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各类执法、检查、监测等工作,周围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对单位生态环境工作满意;

(六)建立企业生态环境监督员制度,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七)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培训,企业领导和员工生态环境意识强。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各派出局、下属单位要积极动员、推荐符合评选标准的个人、企业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各派出局、下属单位在广泛发动、个人自荐和组织层层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和当年评选通知要求,向评选活动办公室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评选活动办公室审查甄别有效报名名单和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进入候选名单。

申报材料信息不实被证实者,报名表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列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评选活动办公室将候选名单在生态环境局网站、达州生态环境微信、微博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实名举报问题,评选活动办公室将责成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后,评选活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最终入选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局党组审定通过的名单,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印发文件予以通报表扬。表扬文件在相关媒体予以刊播。

第十六条表彰名额、申报表格在当年评选通知中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优秀生态环境网格员、优秀生态环境志愿者、优秀生态环境监督员和生态环境模范企业申报时弄虚作假,或者获得荣誉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追责问责的,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问责机制,撤销其相应称号。

第十八条为维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评选活动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举报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事前征求举报者的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宣传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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