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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1-08 16:45:46 来源: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作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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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罚〔2022101


达州云内华川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达州经开区金龙大道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7DX5900

法定代表人:XXX

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帮扶组移交线索,2022年6月14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云内华川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渝A0781B、渝D123B7、川SV1790、川S53327、川S83209和川SW1286这六台柴油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在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如果车辆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其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涉案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及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2726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2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2101号)《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2727日,你公司提供了书面陈述申辩及有关证据,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一经复核,根据本案《调查询问笔录》显示,公司检测人员明知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如果车辆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在发现被检车辆出现明显可见烟后未立即停止检测,未要求车主进行维修,也未如实告知现场负责人,检测流程及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

(二)通过对本案调取的视频监控以及截取的照片显示,尤其是川SW1286、川S83209车辆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被检测底盘较高、尾气管在视频中明显,检测过程中,有大量而且极其明显的可见黑烟从尾气排放口喷射,与阳光产生的倒影也明显能区分开,同时与其他几个视频做比较,尤其是川S83209车辆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显示,该车辆排气口在车位左侧,检测过程中有大量而且极其明显的可见黑烟从车位左侧尾气排放口的喷射出来,右侧无明显可见黑烟,可以排除是车辆在测功机上运行的灰尘或者是轮胎摩擦的烟气。

(三)本案调查的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4月6日和2022年4月8日对渝A0781B、渝D123B7、川SV1790、川S53327、川S83209和川SW1286 共6台柴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是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生效之前发生并出具报告,应当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如果车辆排放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判定以上检测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相关车辆因各种原因,并未全部召回重检,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已经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虽然当事人因新冠疫情对公司带来的严重影响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但基于促进市场稳定的因素,对当事人积极整改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予以采纳,但该情形已经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量,不再调整自由裁量标准。

综上所述,我局只对当事人积极整改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予以采纳,其余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大写:肆佰捌拾元整)。

合计:180480.00元(大写:壹拾捌万零肆佰捌拾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我局开据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97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人: 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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