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1〕340号
达州市通川区金跃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702MA********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13001************
地 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粪污经破裂管道通过雨水沟流入外环境,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代*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12月17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你合作社“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代*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340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合作社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
户 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电话:0818-2389905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