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1〕27号
达州市长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
法定代表人:徐**
身份证号码:513001************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1年1月25日,四川省2020-2021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膜生产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2月7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你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移交四川省2020-2021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组第三轮督查问题的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f f f f f ”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72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
户 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燕** 电 话:13568350098
地 址:通川区张家湾路125号 邮 编:63500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