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前教育引导。企业准入前、第三方机构登记前必须接受诚信教育,企业或环保服务机构在申请环境行政许可、各类专项资金或其他环保申报事项时,要求申请人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鼓励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2)定期分类评价。对企业和环保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类开展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生态环境部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截至目前,年度分级评价重点监管企159家、环保服务机构7家。
(3)结果多元运用。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嵌入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工作流程,建立企业主体信用状况与抽查频次关联机制,在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资金管理、评先评优等事项中,采取差别化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完善环境信用多部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及时跟踪企业环境守(失)信情况,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