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环法罚〔2021〕273号
达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
法定代表人:华*
身份证号码:362101************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锅炉水膜除尘沉淀池废水通过雨水沟涵洞流入外环境,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理贾**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庆大片区经理胡**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1年9月30日,经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生产经理贾**询问笔录;重庆大片区经理胡**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贾**身份证复印件;胡*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2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支行
户 名: 达州市财政局
账 号: 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电话:0818-2389905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