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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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法罚〔2021〕247号
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平
身份证号码:513723************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
2021年9月6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2020年7月13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2021年1月至9月未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对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 2021 ]24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以及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36800元(大写叁万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