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局: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现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及相关文件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配套表格及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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