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在用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4 18:00:50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设在用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日常工作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需建设在用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并派专人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后台审核工作。在用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和监控信息平台运行及维护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请各地抓好落实,于2016年9月底建成在用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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