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
政协达州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禁止城市噪声污染的建议》(第234号提案)已收悉。现将我局协办意见情况函告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商铺、娱乐场所产生噪音的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我局将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加大主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增加日常巡查频次,严禁经营作业超标排放。同时将会同公安、城管联合开展商铺、娱乐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根据其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以此形成良好示范作用,规范商铺、娱乐场所的行为,形成长效机制。
联系人:大气科 吴德洋 2672230(办) 18381867833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6日